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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凤县深化拓展“三个年”活动惠企政策摘要

[ 发布时间:2024-04-03 | 浏览:591次 ]

一、吸引集聚高端人才

(一)支持引用高层次人才

1.人事关系在我市和经认定长期在宝工作的院士,每月补助2万元,以生活津贴的形式发放。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合作聘任协议,且每年累计在宝工作时间2个月以上的院士,按其实际在宝工作时间发放2万元/月的经费补助;不足2个月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放2万元经费补助。对新当选的在宝院士、新引进且人事关系在宝的院士或与我市用人单位新签订合作聘任协议的院士,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宝鸡市两院院士服务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宝市人才发〔2021〕3号)〉

2.对工业企业通过项目合作、兼职聘用、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按所付薪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单人或团队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3.对工业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A类、B类、C类人才(分类目录见附件),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住房生活补助(分5年等额发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4.工业企业全职引进(招用)A类、B类、C类人才,第一批次理工科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给予用人单位1年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50%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二)培育壮大创新创业人才

5.对工业企业招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第一批次理工科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的住房生活补助(分3年等额发放)。以上人员在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更高层次学历,毕业后仍留在原企业工作的,给予学费50%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6.对工业企业招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7.各类人才来宝鸡创办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或在宝鸡创办企业的人才发放“宝鸡优才卡”,持卡人员按规定在直系亲属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交通旅游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支持激励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

9.市属高校、研发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纯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自主研发、自行组织产业化应用的,从转化项目见效当年起,连续3年从转化项目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有功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个人,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宝鸡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宝办发〔2021〕6号)〉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0.对实施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经费拨款额的15%和10%,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经费配套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同时列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的同一个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经费拨款额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11.对当年在我市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单位,技术合同经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处认定,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1%给予登记方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单位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三、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五)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12.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经费投入较上年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增加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13.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七)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15.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对连续3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对首次入选国家、省级瞪羚企业榜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16.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18.对新入规纳统企业,省市政策叠加,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19.凡纳入省级、市级上市后备库的企业,提供3000万元以内的三板贷、固定资产贷及项目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20.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21.对上年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每户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22.根据企业税收、产值、重点项目、产业链带动等主要指标,定期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评选工业发展“贡献奖”、“突出贡献奖”,每户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评选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家”,颁发荣誉证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八)支持众创孵化机构发展

2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24.加强对孵化载体的评价与考核,实行规范化和动态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对评估优秀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的补贴奖励。对特色突出、绩效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双创示范基地,按照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宝鸡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宝办字〔2021〕6号)〉

25.鼓励法人、自然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创办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宝鸡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宝办字〔2021〕6号)〉

(九)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26.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补助;对首次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27.针对宝鸡企业专属设计,凡纳入名单的“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市级上市后备企业等优质企业,经评估授信发放企业信用卡,提供2000万元以内、3年期限、循环使用、最低利率的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28.设立1亿元规模的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府增信措施,鼓励支持银行机构扩大企业信用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29.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实行名单制管理,针对“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单户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下、3年期限的信用贷款,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30.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陕西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陕西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宝鸡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宝办发〔2023〕4号)〉

五、实施工业“倍增计划”

(十一)积极培育规上工业企业

31.对新入规纳统工业企业、在享受省市政策叠加,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享受省市政策叠加,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类示范项目在享受省市政策叠加,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工局县统计局、财政局凤县“生态工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

(十二)支持非能工业企业超产超销

32.以各规上工业企业2023年工业产值为基数,对2024年工业总产值增速高于上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奖补。①对2024年全年工业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规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②对2024年全年工业产值达到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规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③对2024年实现工业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④对2024年实现工业产值在1亿元以下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0.5 万元(县商工局负责,县统计局、财政局配合)。奖励政策暂定为2024年一次性政策。责任单位:县商工局、县财政局凤县“生态工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改扩能

33.争取落实省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设备更新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按照其生产设备投资的10%给予奖补,每户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贷款贴息额度比例不高于已到位项目贷款10%,每户贷款贴息资金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在享受省市政策叠加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户购置生产设备投资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工局、县财政局凤县“生态工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

六、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十四)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支持

34.对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奖补,对C档晋级B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对B档晋级A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对C档晋级A档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 万。同一企业累计获得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陕西省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金发2023〕82号)〉

(十五)支持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35.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符合国家相关境外上市要求并成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首发融资金额中实际入境人民币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陕西省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金发20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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