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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


关于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4-08-22 | 浏览:1218次 ]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高县域经济实力,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2年起,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业辅导、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引导、集群发展、人才培训、贷款贴息以及各项表彰奖励等(该项扶持资金使用由县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
设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2012年起,首期由财政出资1000万元作为担保基金,成立凤县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根据财政能力和担保资金需求逐年扩大,为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我县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我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旅游三产、房地产开发、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特种养殖种植业、商贸流通等领域转型发展,并享受与外商同等的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从2012年起,对转型企业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资金从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中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积极推动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研发创新、引进先进技术,不断创新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从2012年起,凡企业产品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优先申报中央、省、市各类专项扶持资金(该项奖励资金从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我县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整合县内矿产资源,组建企业集团联合发展,节约资源,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支持具有条件的企业集团上市,对成功上市的县内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该项奖励资金从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提升园区承载能力。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对新入园的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可按当年实际新增贷款额度给予贴息,并对前5年留县部分税收,享受按比例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继续鼓励全民创业。将我县出台的创业优惠政策扶持对象扩大为所有创业人员。除规定限制类行业外,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创业主体,均可享受我县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免费培训、放宽限制,表彰奖励等扶持政策。对就业见习(实习)的高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助和2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该项政策继续由县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
提高个体户、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标准。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创办微小企业或集体创业的,担保贷款额度增加到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4年。对当年新增用工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贴息的本金提高到200万元。所有创业扶持贷款均可享受一定的政府贴息,并实行免费担保。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9、中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以及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经认定后,可按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10、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的税率征收。
11、对市县产业集群配套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型和市县产业集群配套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其土地使用税按50%予以返还。
12、奖励纳税大户。
(1)工业企业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在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且高于上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3万元。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且高于上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高于上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8万元。
(2)服务三产企业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在50万元――100万元(含50万元),且高于上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万元。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且高于上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3万元。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高于上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4万元。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在30万元――50万元(含30万元),且高于上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万元。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在50万元――100万元(含30万元),且高于上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3万元。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高于上年税费留县部分的,奖励企业领导班子4万元。
(4)增长速度奖励
对年度税费留县部分超过200万元,且较上年增幅超过80%的工业企业;对年度税费留县部分超过50万元,且较上年增幅超过60%的服务三产企业;对年度税费留县部分超过30万元,且较上年增幅超过40%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分别奖励企业领导班子4万、3万和2万元。
(5)突出贡献奖励
年度税费留县部分超过1000万元,且在工业类中小企业中税费留县部分排名第一的;年度税费留县部分超过200万元,且在服务三产类企业中税费留县部分排名第一的;年度税费留县部分超过100万元,且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税费留县部分排名第一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奖,分别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万、5万和3万元。
以上政策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
三、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13、鼓励县内各金融部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若业主个人信用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按企业实际需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按照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的方式给微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提供创业扶持贷款。对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14、设立1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我县金融部门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保证各商业银行信贷安全(该项政策有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人行、县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
15、加大对各金融部门考核和奖励。从2012年起,对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任务的驻凤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照超额部分的0.5‰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上限为3万元;驻凤金融机构支持县上的重点项目建设,年末提供单项信贷资金按照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中小微企业新上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予以奖励。其中: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0.5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8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中小微企业新上项目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6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6000万元(含6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3万元;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商业银行在县内设立分支机构,凡是在县境内新设金融分支机构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开办费。(该项奖励政策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发改局、工信局、中小企业局、考核办、县人行组织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服务
16、建立我县中小微企业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发展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组建中小企业服务局,把为全县中小微企业监管、指导、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7、积极推进和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凤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建设公益性综合服务平台和培育扶持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重点,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领域建设,全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18、建立全县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体系。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纳入各乡镇、各部门的目标考核,主要从新增企业个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中小微企业新增从业人数、中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长速度、中小微企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小微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速度,县域园区内中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占全部中小微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等指标进行全方位考评,奖优罚差,形成全社会发展中小微企业的强大合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该项考核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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