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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助力企业发展政策摘录

[ 发布时间:2023-02-14 | 浏览:4330次 ]

国家支持政策摘录

2023年1月11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摘录:

一、进一步推动稳增长稳预期

1.强化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减税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切实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结合实际优化调整2022年底到期的阶段性政策。加强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及时掌握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2.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用好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和中长期贷款,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

3.促进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重点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链,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深化产融对接和信息共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制定专门授信方案,高效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促进产业与金融良性循环。

4.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参与国家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

5.强化合法权益保护。强化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监管,加强投诉处理。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二、着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

6.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善企业画像,加强动态管理。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专属服务产品,开展个性化、订单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培育,着力提升培育质效。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到2023年底,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15万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万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万家以上。

7.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深入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链举办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分行业分地区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中小微商贸企业创特色、创品质、创品牌,促进商贸企业以大带小、协同发展。

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入实施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进园区、进集群、进企业。

9.加大人才兴企支持力度。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优化中小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深入实施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择优派驻一批博士生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校企双聘制度,遴选一批专家教授担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管理导师,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咨询指导等服务,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10.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专人对接、即报即审机制,加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

省、市部分支持政策摘录

一、商务支持政策摘录

根据每年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主要体现在对商务类项目按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支持,包括:市场建设类(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农贸市场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外经贸类(省级进口贴息贷款)等,支持力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

2022年6月27日宝鸡市商务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宝市商发〔2022〕54号)摘录:

(一)落实商贸企业普惠性纾困政策:

1.加大财税扶持政策宣传,动员商贸企业积极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六税两费减征、房土两税减免等财税政策。

2.加大信贷政策宣传,对接省、市金融机构,帮助困难商贸企业享受再贷款再贴现业务,金融降费让利,续贷续保和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用减免等融资政策。

3.指导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企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降低企业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并直达企业,应享尽享,快速兑现等保险政策。

(二)落实扩投资促消费政策:

4.对新增入库限上商贸企业,市财政每户奖励3万元,各县()每户配套奖励3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入库纳统,市县联动,壮大限上商贸队伍。

5.落实限上重点商贸企业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常态化开展企业联系走访和解困帮扶活动。

二、工业支持政策摘录

(一)2021年6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6号)摘录:

1.大力扶持个转企”“小升规。落实个转企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建立规上企业培育库,开展精准服务。对各市(区)每年小升规企业按净增加量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

2.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鼓励引导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实施专精特新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对初次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力争每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增长20%,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0户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0户以上。

3.加快推动民营企业技术改造。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为主攻方向,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进行改造提升。对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着力提升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抓好科技创新政策落地实施,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等普惠政策。

5.开展多层次融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按照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支持省级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2022年1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1号文件)摘录:

1.实施科技型企业发展倍增计划。开展科技型企业上规计划,每年筛选重点入库培育企业给予省级科技项目自主立项补助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隐形冠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奖补。实施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对通过拟上市企业培育立项的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2.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充分利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资源和政策包,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参与秦创原平台建设。加大企业研发支持力度,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新增部分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中小企业最高300万元)。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给予奖补。

3.加快智能化工厂建设。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产线和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三级以上达标企业给予奖励。

4.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推动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实现工程化、产业化突破,对强基础的重点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奖补。

5.提升工业园区承载能力。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原则,扎实推进园区优化整合。围绕县域主导产业发展,培育一批重点特色专业园区,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升级,提升园区专业化配套服务能力和承载水平,对园区公共设施项目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

6.积极推行亩均论英雄改革。构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在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对各市(区)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领跑者、省级以上园区亩均效益领跑者和市(区)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领跑者给予奖励,将县域工业集中区纳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体系,推动资源要素向高产区、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

三、科技支持政策摘录

(一)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促进科技型企业增量提质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3〕3号摘录:

1.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强化前置辅导,帮助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健康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全面落实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认定的高企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到应享尽享。

2.优化支持科技型企业研发创新机制加大中小型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补贴。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研发经费投入较上年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增加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规模全面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连续3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

4.推动科技型企业升规入统聚焦全市13条重点产业链,开展科技型企业“升规”计划,选择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势头好的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对新入规纳统企业,省市政策叠加,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各县(区)、各高新区可给予配套奖励。

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围绕“45511”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聚焦产业集群、聚焦关键技术、聚焦名优产品,对实施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经费拨款额的15%10%,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经费配套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县联动加强帮扶、指导、服务,以更大力度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15万元奖励。

7.加强小巨人企业培育带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互畅通市场、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资源流通渠道,联手打造协同创新产业生态,促进价值链、创新链、产业链相互融通。

8.强力推进上市后备企业培育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户给予200万元补助。

9.拓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创新投贷结合模式等方法,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实行名单制管理,针对“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单户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下、3年期限的信用贷款,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针对宝鸡企业专属设计,凡纳入名单的“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市级上市后备企业等优质企业,经评估授信发放企业信用卡,提供2000万元以内、3年期限、循环使用、最低利率的融资。

)《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宝政发〔2019〕14号)摘录: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当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且研发经费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1%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单个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首次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被省上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列入市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

3.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和引进的国家级中心分中心、省级研发平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平台建设资金后补助

4.支持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发挥作用。对面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工程试验、研发服务、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国家、省、市级公共科研服务平台,经评估后业绩优良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年度科研服务平台资金补助

5.支持校企联合共建新型研发中心。对宝鸡文理学院、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等域内外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提质增效、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联合我市企业在校内共建的省、市级新型研发中心,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6.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支持优势产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产能合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宝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宝办发〔2018〕34号)摘录:

1.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中试基地),按照需求导向原则自行确定研发项目。对于校企双方设立产学研联合基金的,市上按总额20%的比例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励成果进行转化的,市级科技计划予以优先立项支持。

2.支持科技成果来宝转移转化。鼓励市域外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择优在企业初创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依据其申请,可在市科技创投基金项目中重点推荐,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3.鼓励我市企业吸纳市域外科技成果。支持我市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吸纳市域外科技成果来宝转化,对购买的科技成果,按照成果转让价款的2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依据其申请,可在市科技创投基金投资项目中重点推荐,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4.支持企业自有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市企业自主研发、自行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依据其申请,可在市科技创投基金投资项目中重点推荐,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优先支持;利用贷款转化的,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或贷款贴息。对市内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首台套产品,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秦创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科学家工程师团队相关政策摘录:

省级财政给予50100万元的支持,最高可连续支持3个年度,具体申报要求和内容因涉密,不予公开。

减费降税政策摘录

一、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

支持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202211日至20221231日,中小微企业在此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202241日起,(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五、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20221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20211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依据:

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56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58号)

享受主体:所有在宝鸡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长至2023630日。

2.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费率)为基础,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3630日。

八、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享受主体: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12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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