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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县矿山道路养护和矿山企业周边林地流转的指导意见 |
[ 发布时间:2014-12-01 | 浏览:4444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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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凤县矿山道路养护和矿山企业 周边林地流转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规范全县矿山道路养护和矿山企业周边林地流转,促进全县矿山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减轻负担的原则,明确各镇和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涉及矿山企业发展的问题得到有效监管,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道路养护及林地流转补偿标准 (一)矿山道路养护收费标准 1、企业自行修建的矿山道路,其道路养护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由企业出资修建的通村道路,其道路维修由所在镇指导协调村、组与受益企业共同协商解决养护费问题,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2、未纳入全县路网结构的村组自治道路,矿山企业在使用中,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缴纳道路养护费用:按不高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的标准核定村组日常养护费用,由矿区企业按比例分摊交付养护管理方或养护人员用于道路养护;按矿石运输量每吨不超过一元的标准缴纳道路养护费用。允许不同矿区道路养护费用参照以上两种标准上下浮动,具体由当地镇政府协同相关部门共同评估核定。 3、当道路受损、水毁等需要维修或新建防护设施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根据实际维修建设费用单独核算,由具体受益的企业共同出资,交道路养护管理方或养护人员建设维护。 (二)矿山企业周边林地的流转 1、流转范围: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矿山企业周边林地流转采取双方自愿。 2、流转期限:矿山企业周边林地属集体所有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50年;属农户个人(单位)经营的林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林地管理:矿山企业周边林地发生流转的,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林地用途的流转行为属无效。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征收占用林地手续。 4、费用标准:流转费用原则双方协商,可参照下列标准。经济林林地流转费用每亩每年不少于5元;用材林林地流转费用每亩每年不少于4元;薪炭林林地流转费用每亩每年不少于3元;其他林林地流转费用每亩每年不少于2元。双方签订林地流转协议后,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三)矿山企业周边林地占用补偿标准 1、永久用地:包括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有林地补偿按照4500元/亩综合价执行;退耕还林地按有林地90%进行补偿,补偿标准4050元/亩;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按3500元/亩综合价补偿。 2、临时用地:按年4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用地期限为两年)。 3、征收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向县林业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以上标准不含林地、林木补偿费的5%的管理费。若国家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责任分工 1、县工信局:负责企业减负的牵头抓总工作,调研并监控矿山企业道路维护和林地占用等负担情况,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矿山道路和村级以下道路建设和管理维护进行分类指导,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矿山道路路权变动情况提出修订意见。 3、县林业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周边林地占用补偿和流转具体工作的落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全县林地占用和流转的实际适时提出修订意见。 4、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增加企业负担的强买强卖、“吃拿卡要”,以及随意变更道路维护和林地占用流转等收费标准等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 5、县监察局:负责对矿山道路维护和林地占用流转等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胡支乱花、贪污挪用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县农业局:负责村级财务票据及矿山道路维护和林地占用流转收费过程的监管工作。 7、各镇人民政府:落实矿山道路养护和林地占用流转收费有关问题协调处理的主体责任;对矿山道路养护和林地占用流转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负责抓好村级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规范全县矿山道路养护和矿山企业周边林地占用、流转等补偿标准,加强支出管理,是遏止乱收费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要求抓好落实。县工业企业发展环境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统筹安排,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指导督查,促进政策落实。 (二)坚持标准,强化监管。要严格执行矿山道路养护和矿山企业周边林地占用、流转等补偿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私自提高标准,不能乱收费和多头收费。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认真予以解决,对反映的“三乱”问题,特别是贪污挪用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从而不断规范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调研,建立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调查研究和制度落实机制,广泛听取企业及基层单位等多方意见,完善全县矿山道路养护和矿山企业周边林地占用、流转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并不断建立减轻矿山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凤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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